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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购买90㎡以上房屋可落户细则

作者:更新日期:2016-07-27 14:31:5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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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况: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3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涉及市公安局的第22条事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买房入户办事细则

(一)受理条件

在西安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西安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后,即可在房屋所在地办理购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籍登记手续。

(二)所需材料

1、个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要亲笔签名落款;

2、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买卖网签备案记录证明》;

3、用人单位出具的入户介绍信;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人员不再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的,要审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用人单位产权人申请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以及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申请的,要审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7、省、市等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原件;

8、《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9、入住小区开具的物业入住证明;

10、配偶在原籍区、县及就业部门开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明。在本市有工作的随迁配偶可以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本人在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原件后,不再出具原籍区、县及就业部门开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市房管局申请《房屋买卖网签备案记录证明 》并加盖印章。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含高新区、经开、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和沣东新城区)的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网签记录证明由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在西大街、香米园、文景路、含光路房产交易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长安、临潼、阎良区,蓝田、周至、高陵、户县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记录证明由当地房产部门在各自的办事大厅设立专项窗口办理。工作程序参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前往省、市等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本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加盖印章。

3、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室提交入户申请,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四)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买房入户的办事细则

(一)受理条件

在西安市区合法经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非本市市区户籍居民,于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西安市行政区内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和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即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迁入市区落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所需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及以下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入户申请书,申请书中要将本人及随迁人户籍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诸要件逐项阐述清楚,要亲笔签名落款;

3、申请人的《房屋买卖网签备案记录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在物业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

4、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果免税的,提供免税的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第5页就业登记情况“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栏目”须注明“灵活就业”),原件及复印件;

5、省市等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由申请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原件,实际缴费要满一年(自申请人申请办理落户事宜之日为止,累计缴纳满一年);

6、随迁配偶在原籍区(县)级以上(包含区、县级)就业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随迁配偶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缴纳社会保险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视为在外地无业,可提供以上证件、证明,不需要出具原籍未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入户人员办理落户时需提供一寸彩色证件照2张(16周岁以下人员不提供)。

(三)办理流程

合法固定住所地派出所受理,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西安市公安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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